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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另外,其显然也不能排除不同个案中以年龄和户籍等为依据而确定不同数额赔偿金的可能性。与此相似,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则包括以下四个阶层: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实效性原则以及均衡性原则[52]11。
其中,禁止过度侵害原则要求公权力干预个人自由权利不能过度,是上限,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却是要求国家满足其保护义务的下限[39],即要求国家的保护措施应当有效,能够实现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并合乎均衡性原则[40]。首先,这与立法原意相违背。另一方面,在公民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从而恢复法秩序的和平。实际赔偿,即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但对支出的标准有限制[24][25]。其次,尽管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系同一致人死亡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但在制度设计上,二者各自所欲保护的法益和存立的法理基础迥异。
换言之,即便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样,退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也应与受害人所属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而非成反比。另一方面,在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外的第三人垫付丧葬费的情形下,同样也可能出现前述争议。(第29条)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9条的规定。
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法律的,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代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判断,是民主政治的精髓所在。今天我们使用的表决一词多指后者。二是表决获得通过所需赞成票的最低限度(比例)。
(3)规定了表决(主要是代表选举表决)未获通过(候选人所获选票不足半数)时的处理,即另行选举。在我国,对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
监票人和总监票人的具体工作事项也需明确作出规定。但在授权规定中须明确,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和大会主席团关于表决规则及具体程序的决定,不能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表决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议案一旦获得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获得普遍的遵守和服从。
其他3个投票表决办法均由各次会议的主席团会议通过。前者只能采用一种表决方式,即无记名投票。(第37条) 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具体表决权利及其法律保障,使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更趋完善。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全国人大主席团对表决程序有较大的决定权。除宪法修正案表决和香港、澳门基本法表决单独制定表决办法外,涉及议案和任命决定的表决办法内容基本相同。
(2)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程序分开规定。通常情形是,赞成与反对(有时还有弃权)的票数达到一定比例,而法律明确规定达到某一比例表决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如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规定普通法律案在议会获得半数以上多数即通过,而宪法修正案需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实际作法是,如果大会有选举和决定任命议程,包括表决议案在内的表决方式由全体大会通过。(二)确立时期:一届全国人大至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前 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确立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国传统人情社会和特定政治环境下,举手表决难免让部分代表产生顾虑,不利于保障他们充分履行职责。[[4]] 见甘超英:《德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页。[[15]] 许士光:《人大选举表决用语应当规范》,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3期。(三)个别条款内容不明确 表决是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议事制度,立法条款要求具体、明确。
3.每次人代会都制定表决办法但只适用一次 在全国人大会议实践中,如无决定任命表决,表决办法由各次人大主席团决定,并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典型的例子是对宪法修改的表决方式的规定。
笔者认为,监票人、总监票人是会议表决的监督者,其人数设定、推选过程、工作职责等应通过立法统一规定。该议案不得付诸实施,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议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付诸表决,这类议案付诸再次表决的次数受到限制。
实际表决中,并不强制要求代表到秘密写票处投票,而是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在表决前的会议现场宣布会场后区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座席上写票,也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此外,在无记名电子表决中,没有设监票人和总监票人,而是由工作人员直接宣读表决结果,这也不尽合理。
(第22条)对交付表决前的提案的撤回,是否须经主席团同意,3部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在会议的表决议程开始后,未实际交付表决的议案,提案人不能申请撤回。具体说来,就是要通过前述全面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关于表决制度的条款来予以实现。另一方面,代表法还规定对代表表决权的法律保护。
其中,一届、三届、四届全国人大各制定一个投票表决办法,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两个投票表决办法(分别由一次会议和三次会议制定)。选举法对此虽然有规定但很简单: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13条)[[8]]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再次对表决制度作出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一类是宪法修改草案表决,一类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表决,并采取了不同的表决办法。
2.针对不同表决事项确定不同的表决方式 不同的表决事项采用不同的表决方式,即宪法修改、决定任命、罢免、辞职和重大决定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最大程度保障表决者意志的自主性。相关法律规定了表决的原则、基准、方式等,但会议表决中的具体程序规定比较简略,以致每次人代会都需要制定新的表决办法来对该次会议上的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实际上,笔者通过查阅中国人大网上文字直播发现,根据大会议程安排惯例,每次全体会议的表决和选举票最多4张,需一次性填写,代表写票时间一般在3分钟左右。这是他们不赞同多数意见却又能接受并服从多数意见的根本原因。[[16]] 参见陈寒枫:《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5期。当然,实际使用的表决用语也不可能完全与条款规定相一致。
5.对表决异议的处理 代表如果认为秘密写票和电子技术设备、监票、记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有权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异议。(一)建立全国人大统一会议表决制度的基本目标 建立全国人大统一会议表决制度的基本目标有三:(1)建立统一、完整的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并逐渐树立起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权威性。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7条却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6.规定提案人撤回表决议案的程序 议案交付表决前,提按人要求撤回的,应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撤回,法律案 撤回适用立法法规定的程序。
段鸿斌,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我们提出建立全国人大统一会议表决制度,是要通过立法来予以实现,是要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完整内容通过法律作出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把这种表决制度完全变成一种法律制度。